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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 未标注商品条码最高罚3000元
发布日期:2014/3/14    【返回
今后,湖南省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药品等,都应当标注商品条码,否则有可能被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和设计、应用与管理等作出了明文规定。
    《办法》规定,在湖南省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等。这些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说,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或者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不得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不得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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